中工招商网市县招商平台

切换城市:

达州市

A~G H~L M~T W~Z
找项目

外商投资目录修订 汽车领域放开双电准入

发布时间:2018-01-17 来源:达州市投资促进局 417

12月7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就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新版《目录》中,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性措施再减1/3,从93条减少到62条,重点放开汽车电子和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公路旅客运输、轨道交通设备、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等领域准入限制。

同时修订稿在结构设置上发生明显变化,将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禁止类整合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一位不愿具名的相关专家在接受《中国汽车报》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顺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体现了我国从过去正面清单的管理逐渐向负面清单过渡。”

■顺应放开汽车电子、电池准入

就汽车产业而言,修订《目录》在去年大幅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了汽车电子和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制造的准入限制。如在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领域,修订稿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而过去仅限于合资。

事实上,对上述领域的调整已在自贸试验区中试用。今年7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即允许外商独资从事汽车电子相关装置的制造与研发以及能量型动力电池制造。“此次修订面向全国,也是对自贸区经验的逐步复制推广。”上述专家告诉记者。

对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汽协”)副秘书长叶盛基表示,放开汽车电子等领域准入限制,顺应了我国经济和产业发展的趋势,客观上会对一些后进企业形成压力,但也激发内资企业“练内功”。

“开放是大势所趋,此次修订有利于创造竞争、开放的产业环境,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政研中心主任吴松泉看来,“以前对新能源汽车电池制造的外商投资限于合资,有利于中方学习先进的管理、生产制造和采购经验,但技术研发仍在国外。且由于合资动力电池企业的中方基本上不从事电池生产,其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也很有限。所以无论合资或独资,外商都可以保有自身的核心技术,放开限制影响不大。而允许外商在华设立独资企业则有利于引导外资在华进行深度本土化,加大研发投入和完善供应链,进一步提高技术溢出效应。”

■合资股比短期内不宜放开

与我国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一致,新修订《目录》由“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两部分组成。其中负面清单整合了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禁止类,统一列明限制性措施。“结合整套的外商投资政策看,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对外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吴松泉说。

值得一提的是,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部分,一直是汽车业热点话题的汽车整车制造合资股比仍然在列。此次修订稿中,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外商建立合资企业限于两家的要求未变。

不过从今年政府相关部门的表态来看,合资股比放开已是大势所趋。至于何时放开、以何种形式放开,还有待进一步分析论证。此前中汽协曾召集一汽、东风、上汽、北汽等企业代表和相关机构专家,就股比放开问题进行讨论。中汽协方面认为,不宜短期内放开合资股比。

“汽车业作为国家战略单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放开股比限制风险较大,可能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带来隐患。且我国自主汽车品牌与国际品牌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放开也不利于自主品牌的发展进步。所以放开合资股比需有序、科学、合理,既顺应大势又符合中国国情。”叶盛基强调说。


返回列表

分享到: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的一篇啦

需求登记

免费帮您找厂房/土地

(以下内容均为必填)